通报批评在编教职工属于警告类政务处分,通报批评学生不属于学校纪律处分。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政务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八条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