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批评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措施的,不会计入个人档案;指行政处罚措施的,是最低级别的处罚,也不会计入档案。通报批评通常运用在学校学生犯错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错误、企业员工犯错误、违规企业行业内通报批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八条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