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挂车分别投保交强险可以获得双份理赔,因为主车、挂车分别构成两个保险合同的两个保险标的,两个不同的保险标的物连接在一起共同作用,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会在两份交强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