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量刑的时候,是需要根据不同的罪名来进行相关的考量的,最后按照对应的刑事法律规定来处理,才是能够让其的决定是合法的。那么今天就跟醉学网小编一起来看看浙江省量刑标准根据什么确定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1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看到这里,醉学网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因此在进行量刑的时候,是要对应的刑法法律规定来进行才是能够有效力。好了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较大的,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电信网络诈骗的,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3)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未遂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既遂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6)挥霍诈骗所得财物,致使无法返还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电信网络诈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11)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归案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2)诈骗近亲属财物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相信浙江省的小伙伴们通过上文,已经对诈骗罪浙江省的量刑依据有了一个全面的认识了。这也是浙江省人民法院结合本省诈骗罪的实际状况制定的一些量刑的时候的参考依据,肯定在浙江省对参与诈骗行为的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不是单纯的根据数额决定的,也要根据诈骗给国家和受害者造成的实际影响,诈骗的金额的用途等诸多因素来决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现在有很多人其实在正常的社交活动当中都是存在着很重的戒心的,甚至是包括很长时间不联系的朋友突然给自己打电话了,很多人也不能够完全放心的自己一个人就去见对方的,这种心态往好了说是个人防范意识比较强,其实比较消极的都是因为诈骗的这种行为使得人和人之间的信任感越来越少。那么, 诈骗罪 浙江省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诈骗罪浙江省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 拘役 至六个月 有期徒刑 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 的犯罪事实增加 刑罚 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较大的,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电信 网络诈骗 的,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3)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未遂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既遂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 人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6)挥霍诈骗所得财物,致使无法返还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电信网络诈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 行政处罚 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11)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归案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2)诈骗近亲属财物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 主犯 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相信浙江省的小伙伴们通过上文,已经对诈骗罪浙江省的量刑依据有了一个全面的认识了。这也是浙江省人民法院结合本省诈骗罪的实际状况制定的一些量刑的时候的参考依据,肯定在浙江省对参与诈骗行为的 犯罪嫌疑人 的量刑不是单纯的根据数额决定的,也要根据诈骗给国家和受害者造成的实际影响,诈骗的金额的用途等诸多因素来决定的。
《 刑法 》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浙江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状况,现将我省办理诈骗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四、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 主犯(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我们现在看了上面的应该也了解了一些 浙江省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了吧,他是根据诈骗金额的不同处罚也是不一样的,金额越来越大的话,他的处罚也就会越来越严重,所以我们不要诈骗,诈骗的话,现在的网络这么发达,一定会发现的,所以要遵守法律。
1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 构成 盗窃罪 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二年内 盗窃 三次的, 入户盗窃 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三个月 拘役 至一年 有期徒刑 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 刑罚 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 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盗窃数额较大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盗窃,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确定基准刑的 ,可以综合考虑未遂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既遂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1)夜间入户盗窃的 (2)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3)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 累犯 的除外)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 行政处罚 的 (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 丧失劳动能力 人的财物的 (4)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6)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7)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8)流窜作案的 (9)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盗窃的 (10)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免除处罚或者 不作为犯罪 处理的除外): (1)归案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被害人的 (2)盗窃近亲属财物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 主犯 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在我国盗窃是一类较为严重的犯罪案件,我国对相关的当事人的犯罪行为予以严重的处罚。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这类案件的处罚主要是依据相关盗窃的金额进行处罚的。包括财物、首饰、文玩等一切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都属于盗窃案件的物品。
关于浙江省诈骗罪最新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状况,现将我省办理诈骗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一、浙江省 盗窃罪量刑标准 是什么? 依据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浙江省于2013年5月份以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司法解释出台前已经发生的盗窃行为,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 1、盗窃数额3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为“数额较大”,在3年以下 有期徒刑 量刑 2、盗窃数额在80000元以上,400000元以下为“数额巨大”,在3年至10年有期徒刑量刑 3、盗窃数额在400000元以上的,“数额为特别巨大”,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量刑。 同时,对于盗窃情节标准: 对于1年内 入户盗窃 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 盗窃罪 定罪处罚。 二、盗窃罪的成立条件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根据 刑法 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盗窃 增值税 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我国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方面都会受到法律的保障,如果有不法分子利用偷盗等行为恶意侵占他人的财物时,也是属于构成盗窃罪,那么公安机关也是一定会对 犯罪嫌疑人 做出相应的处罚,在做出最终的处罚决定时也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额以及涉案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法律分析:浙江省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在于盗窃数额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浙江省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属于经济发达地区,但是,也是诈骗高发地区,有些不法分子总是以合法的手段妄想谋取非法的利益,于是各种披着合法外衣的非法事件层出不穷,诈骗就是其中一种,浙江省 诈骗罪 的数额也不计其数,我们今天要探讨的,就是关于浙江省诈骗罪数额是多少的话题,我们一起学习一下。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浙江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状况,现将我省办理诈骗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和浙江省具体情况,浙江省 诈骗罪量刑标准 如下 :
一、三年以下量刑: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 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 行政处罚 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五、 缓刑 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构成诈骗罪的最低数额为6000元,但是,一旦构成诈骗罪,面临的则是刑事处罚,牢狱之灾,因此,也劝告大家,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获取金钱,我们有正规的门道,不要为了一点私利而去触犯法律,遭受到惩罚。
您好,浙江省 诈骗罪量刑标准 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 合同诈骗 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 立案 追诉。
3、【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单处 罚金 量刑格】 (一)诈骗不足4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
4、 000元以上不足5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
5、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 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诈骗3 000元且是 累犯 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 主犯 ;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 行政处罚 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1. 醉驾驾驶汽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根据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
(1)在80mg/100ml以上不满160mg/100ml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一个月。
(2)在160mg/100ml以上不满240mg/100ml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二个月。
(3)在240mg/100ml以上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程度、道路类型、机动车种类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一个月刑期:造成一般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汽车资格驾驶汽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处罚的;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营运客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等机动车的;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4.1 酒精含量阈值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阈值见表1。表1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驾驶行为类别阈值驾驶行为类别阈值(mg/100mL)饮酒后驾车≥20,0醉酒后驾车≥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