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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函询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4-15 16:29:09

谈话函询的适用情形:反映的违纪问题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的;反映个人勤政方面问题的;反映轻微违纪问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谈话函询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推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经常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及时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促使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需要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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