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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竞合适用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01-14 18:32:15

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包括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这两种方式有时候会同时使用。但是我们对他们也要做好区分,那么,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竞合适用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醉学网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竞合适用的规定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行政机关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可称为先罚后刑”;第二种是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认为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后,再依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追究违法行为人行政责任,可称为先刑后罚”。

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竞合适用的规定

先罚后刑”情况下的适用原则。具体如下:

其一,同质罚相折抵。此种情形是当前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竞合的主要情形,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由此可以归纳出先罚后刑”情况下同质罚相折抵”原则,即行政拘留与剥夺人身自由类的刑罚,罚款与刑事罚金可以相互折抵。

其二,不同罚则各自适用。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1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16条以及《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下称《办法》)第12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据此,可以推导出先罚后刑”情况下不同罚则各自适用”原则,应当分别作出,各自适用,并行不悖。

先刑后罚”情况下的适用原则。对于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对行为人还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也必须追究其行政责任。但因先刑后罚”的竞合情境具有自身的特性,在适用双重处罚时应当灵活把握刑事优先”原则。根据刑事优先原则、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效力位阶以及现有法律法规,可以推导出以下适用原则:

刑事判决优先。根据《办法》规定,对于法院已经作出的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还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由此可见,在刑事判决之后需要继续追究行为人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应当以刑事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为依据作出行政处罚。

同质罚不再罚。对于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所具有的性质相近的处罚种类,即罚金与罚款,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与行政拘留,司法机关已经给予行为人刑罚处罚,行政机关不能再给予其同质行政处罚。

特有罚可再处罚。基于行政犯自身的特殊性和行政领域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殊处罚方式,刑事处罚并不能当然地吸收或替代行政处罚。在已经判处刑罚后,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特定行政责任的,可以再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罚金的缴纳方法

1、一次或分期缴纳,一次缴纳是惯例,分期缴纳是例外。

2、强制缴纳,即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后,犯罪分子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的,法院可采取查封、拍卖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入的措施,强制其缴纳。

3、随时缴纳,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都可以缴纳。

4、减少或免除缴纳,即对犯罪人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由犯罪分子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查证属实,可以根据其遭受灾祸的轻重情况,裁定减少罚金数额或免除缴纳全部罚金。

三、刑法对罚金数额确定的规定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犯罪情节是表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各种事实,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在此,我们认为决定犯罪人的罚金数额时,要以犯罪人的犯罪情节为根据,还应酌情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

具体包括以下5个方面:

1、比例制。不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罚金的数额。如1997年《刑法》第159条规定:犯虚假出资罪或抽逃出资罪的,并处或单处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

2、倍数制。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倍数确定罚金的数额。如1997年《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比例兼倍数制。不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比例和倍数确定罚金的数额。如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各种犯罪均规定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

4、特定数额制。即明确规定罚金的数额。1997年《刑法》第173条对变造货币罪即规定了这种情形。

5、抽象罚金制。即只抽象地规定判处罚金。如刑法对犯罪的单位都是只抽象的规定判处罚金。此外,也有对个人的某些犯罪只抽象地规定判处罚金。

在适用的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的时候我们要遵循法律对他们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适用问题有什么规定?

一、 行政处罚 的适用问题有什么规定?

行政处罚的适用问题主要规定了:

1.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法 》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违法案件时,无论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何种行政处罚,都应当要求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不是一类行政处罚,而是消除违法状态的一种方法。

2.重复处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原则,指的是一个行为不能给两次罚款,能否给两次处罚?不一定,一个行为可能给两次处罚,但至少不能都是罚款。“一事”指的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对于不同的几个违法行为,当然可以多次处罚。

3.裁量情节不予处罚的情节有:

(1)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违法的,不予处罚。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包括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竞合适用的规定

(2)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致违法的,不予处罚。如《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11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3)属于 正当防卫 行为的。

(4)属于紧急避险行为的。

(5)因 意外事故 而致违法的。

(6)因行政机关的责任而造成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有: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 立功 表现的等。但是,为了防止处罚时疏漏某些具有特殊之处的行政违法行为,法律、 法规 还作出应该予以处罚的强调性规定。

4.处罚的折抵这也是一事不再罚,但它讲的行政处罚和 刑法 之间的关系。行政违法和犯罪之间,一种情况是程度联系,程度严重点是犯罪,程度轻点是行政违法。这种情况下,构成犯罪被定罪量刑,行政处罚就不需要了。比如说走私,程度比较低是走私行为,程度严重是 走私罪 ,已经构成走私罪对他定罪量刑,走私行为就不用处理了。如果原来以为走私行为,已经进行行政处罚,法院又进行定罪量刑,那么行政处罚部分,必然要折抵过去。但是,有些情况不需要折抵,一个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法,又违反了刑法,法院对他定罪量刑,行政机关还可以对他进行处理。在一个行为同时构成行政违法和 刑事犯罪 ,并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应当将 行政拘留 折抵相应刑期,将行政罚款折抵相应的 刑罚 罚金 。

关于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适用问题,在具体适用上可视不同情况采用下列三种方法:

(1)只由司法机关裁量刑罚处罚。对于给予刑罚处罚就足以达到惩处和预防行政违法、犯罪的目的,就没有必要再由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 拘役 或者 有期徒刑 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2)刑罚与行政处罚双重适用。即对行为人除由司法机关予以刑罚处罚外,有关行政机关还应予以行政处罚。因为刑罚与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功能的差异决定了在适用刑罚的同时,还必须适用行政处罚以弥补刑罚的不足。在刑罚与行政处罚的双重适用中有两种情况:

一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予适用双重处罚二是法律、法规条文没有明文规定应予适用双重处罚但实际上却需要适用双重处罚。

(3)免刑后适用行政处罚。在人民法院免除刑罚或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后,行政机关仍应依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给予犯罪人以相应的行政处罚。这是因为,对实施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尚且予以行政处罚,对实施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且已免刑的行为人更应予以行政处罚。否则,免刑后的犯罪人受不到惩处,是明显不公平的,不符合罚当其罪、过罚相当的原则。

5.追究时效《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注意几点:

(1)两年内没发现违法行为,是没发现违法行为人。两年内没发现违法行为,两年后不能处理了。

(2)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是六个月,《海关法》规定是三年。

(3)从违法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但某些情况下违法行为具有持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比如违法占用土地,从占用土地之日起是一个持续状态。如果从他把土地退回之日起算两年之内没有发现,就不处理了。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是国家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一种规范存在违法行为公民的约束措施,但是并不是所有社会上出现的违法情节都是可以直接适用行政处罚的情节的,如果是比较轻的且没有损害的情况进行随意的处罚就体现法律的不合理了。

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是否并罚

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二十年。 行政拘留,是指行政机关短期剥夺或者限制行政违法当事人人身自由的处罚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能否并用,有什么区别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1,法律后果不同:刑事处罚是各种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方法。这种处罚,不仅可以剥夺被强制者的财产,而且可以剥夺其政治权利、人身自由,甚至剥夺生命。而行政处罚不涉及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

2,适用的对象不同:刑事处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而行政处罚只能对违反民事法规、行政法规、经济法规等等,没有达到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

3,适用的程序不同:刑事处罚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而行政处罚则行政程序做出,比较灵活。

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竞合适用的规定

4,作出处罚的机关不同:刑事处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适用,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对公民适用处罚。而行政处罚可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作出

如果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并用可以吗?

刑罚 与 行政处罚 的部分内容具有相同或者类似的功能,如 罚金 与罚款, 拘役 、 有期徒刑 与 行政拘留 。当某一行为同时违反 刑法 和行政法律规范,应如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能否对行为人同时处以行政处罚和刑罚理论界对这个问题有三种不同观点:一是替代主义,认为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在行政处罚与刑罚中选择一种,不能并施二是并合适用,即对同一违法行为既可适用刑法又可适用 行政处罚法 三是免除代替,附条件的并科执行。即行政处罚与刑罚可以并科,但任何一个“罚”执行后,没有必要再执行另外一个“罚”时,可以免除执行。从我国现实情况考虑,免除替代容易造成以罚代刑、处罚不公的弊端,除“其他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外,从其规定”外,并合主义是实践中的可行之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可见,对违反行政秩序并构成犯罪的行为必须判处刑罚,即使已经给予行政处罚时也不例外,这是并合适用的法律依据。如果某行为既触犯行政法,又触犯刑法,理论上应当依据不同的法律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触犯法律的双重性,决定行为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具有双重性,这样才能全面追究违法分子的法律责任,有效惩治违法犯罪。另一方面,刑罚与 行政处罚的种类 及功能相差迥异,并合适用能够发挥行政处罚对刑罚的弥补功能。行政处罚中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 营业执照 等处罚类型对某些违法行为具有显著效果,如果不并合适用行政处罚,就无法有效打击和预防此类违法行为。例如,对于偷税、抗税的行为人,仅适用刑事处罚并不能挽回犯罪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及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吊销营业执照才是预防此类犯罪的有效方法。 “一事不再理”是行政处罚的原则,“重罚吸收轻罚”也不是刑罚与行政处罚并合适用的阻碍。因为,这两个原则都是针对同一性质的法律责任而言的,刑罚和行政处罚这两种责任在形式和功能上的差异决定了两者并合适用可以相互弥补各自的不足,更好地治理违法犯罪。在对违法者适用刑罚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对犯罪人的处罚以执行刑罚为主,假如某一行为同时被判处罚金和罚款,要优先执行罚金二是,不得以罚代刑。司法实践中,不少行政机关从本部门利益考虑,以罚代刑、屡罚不禁的情况在一定程度内存在,这种做法背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罚金属于行政执法吗,有什么规定?

一、罚金属于行政执法吗,有什么规定?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 刑罚 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它在处罚性质、适用对象、适用程序、适用主体、适用依据等方面与行政罚款、赔偿损失等处罚措施有着严格的区别。 二、适用对象 罚金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 经济犯罪 和贪利性犯罪。此外,在刑法明确规定对犯罪单位施以双罚制时,对单位一律使用罚金刑。刑法分则对于罚金刑的规定有四种方式:

一是选处罚金,即将罚金规定为选择法定刑,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二是单处罚金,即罚金只能单独判处,此一情况只适用于犯罪的单位。三是并处罚金,即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四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三、根据刑法典第53条的规定,在我国,罚金有以下五种执行方式: (1)一次缴纳,即要求犯罪人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纳完所判罚金的数额。 (2)分期缴纳,即要求犯罪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以内分期缴纳所判罚金的方式。 (3)强制缴纳,指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届满以后,犯罪人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其缴纳的方法。 (4)随时追缴,指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犯罪人,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随时予以追缴的方法。 (5)减免缴纳,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使犯罪人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其缴纳数额的方法。 四、罚款和罚金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而罚金则属于刑事处罚 2、执法机关不同。罚款一般由行政执法机关决定,而罚金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3、适用对象不同。罚款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 法规 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分子,而罚金则适用于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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