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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医保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15 16:29:11

苏州医保新规定: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方式将由“期初预划、期末清算”变成“按月实划、即时到账”;退休人员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个人账户仍为按年实划,划入额度不变;在职职工每月个人账户金额到账时间也不再统一,以当月缴费金额税务扣款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其他。

苏州医保新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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