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地民工在广州南沙区打工,潜入他人出租屋,盗窃43元,被屋主发现后扭送到派出所。近日,南沙区法院判处该外地男子罚款2000元。
裴某是重庆开县的农民,在广州南沙打工,只有初中文化。2011年9月8日下午17时许,裴某在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兴隆东路16号对面的出租屋,趁租住该出租屋206号房的刘某暂时离开之机,进入屋内窃取刘某存放在房屋柜子内的现金人民币43元,在准备逃离现场时被返回的刘某发现后扭送到公安机关归案。
由于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其第三十九条增加了对入户盗窃无论窃取金钱多少而予以判刑的规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裴某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
南沙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裴某犯罪情节较轻,且为初犯,对其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该院于2011年11月18日判决如下:被告人裴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后,被告人裴某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文章推介:2011最新刑法全文
在广州市,盗窃数额仅2200元,不构成盗窃罪,不会被判刑。被刑事拘留,可能是因为尚有没有查清的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粤高法发e2013〕 16号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对于构成盗窃罪的当事人,会被多久,要根据盗窃金额、认罪悔罪态度、是否退赃等实际案情才可以分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43万元属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广州市,盗窃金额不足3000元的,不构成盗窃罪。但是,其中,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粤高法发(2013〕16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下称《解释》)已于2013年4月4日发布实施。《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批复》⑴去〔2013〕138号)的批准,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盗窃刑事案件,盗窃地点能够查明的,按照盗窃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盗窃地点无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四、对于一审在2013年4月3日前宣判并已经上诉到二审法院的盗窃案件,适用《解释》和本通知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因适用《解释》和本通知的规定,尚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二审盗窃案件,应当发回重审并由一审法院商请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五、本通知下发实施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粤高法发〔1998〕1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广州市盗窃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2006〕3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