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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伤残十级鉴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3-04-15 16:29:17

司法伤残十级鉴定标准: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十级情形: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1000px2;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其他。

司法伤残十级鉴定标准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1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司法伤残十级鉴定标准

4.4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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