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险赔偿范围如下:
1、碰撞、倾覆。即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以及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曹成本车翻倒。
2、火灾、爆炸。即失去控制的燃烧或能量释放所造成的损伤。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洪水、等气象灾害。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