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领取条件:
1、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
3、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停止领取失业金情形:
1、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4、重新就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5、应征服兵役的(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
6、移居境外的;
7、其他情形。
劳动者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