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由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
油污损害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在船舶造成油污损害时,船舶所有人及其责任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为取得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的权利,应当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
申请人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向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同时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生效后,申请人应当在海事法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一条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及其责任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为取得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的权利,应当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油污损害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提出,但最迟应当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三条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条申请人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数额、理由,以及已知的利害关系人的名称、地址和通讯方法,并附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