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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发布时间:2023-04-15 16:29:32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由失业保险费缴费期限决定,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不满一年得,不能领取。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失业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缴纳);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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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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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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