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正科可以转行政正科。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调任人员除满足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其他。
调任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条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