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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化具体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3-01-14 18:34:32

在进行量刑的时候,是需要按照刑法对应的罪名刑罚来进行确定的,这样才是能够完成对应的量刑,让相关人员受到刑事法律责任追究。那么今天就跟醉学网小编一起来看看量刑标准化具体是怎样的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量刑标准化就是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这样做可以保证公平和均衡,使量刑透明公开,可以一定程度上实现司法廉洁,也能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量刑标准化具体是怎样的

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4)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要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不是说没有统一的标准。 如果损坏你家的麦苗价值大约在1500元左右,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应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看到这里,醉学网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只有其相关的程序合法,才是能够确保之后的处罚是具有法律效力来处罚。好了

那么受贿罪量刑规范化标准

受贿罪量刑 规范化标准主要有:

1、 免予刑事处罚 的量刑基准受贿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确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基准刑为免予刑事处罚。

2、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受贿数额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 有期徒刑三年 。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受贿数额不满5万元,具有3次以上索贿或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3次索贿或经济损失50万元的,基准刑增加一年。具体个案是否具有“情节严重”情形,可判处七至十年有期徒刑的,一般由审委会讨论决定。

3、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受贿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具体个案是否具有“ 情节特别严重 ”的情形,可 判处无期徒刑 的,一般由审委会讨论决定。

4、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受贿数额10-2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受贿数额20-5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受贿数额50-10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受贿数额100-15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受贿数额150-20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四年;受贿数额200-30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5、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受贿数额达150万元,同时具有索贿(索贿数额应占犯罪总额的30%以上)、拒不退赃、给国家造成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受贿数额达300万元,有上述三个量刑情节之一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受贿数额达500万元,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量刑标准化是什么?

就是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这样做可以保证公平和均衡,使量刑透明公开,可以一定程度上实现司法廉洁,也能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量刑标准化也使律师对量刑的参与程序大大提高,像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这种专业只做刑事的律师事务所会变得更加强大。

量刑的具体原则是什么

量刑的一般原则是,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具体是怎样的

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是:一般来说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量刑标准化具体是怎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纵火量刑标准具体是怎样的

一、纵火量刑标准具体是怎样的 1、犯 放火罪 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2、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死刑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 (1)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 (2)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 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 二、放火行为没完成是犯罪吗 (一)放火罪的预备与未遂 认定行为是属于未遂还是预备的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 刑法 分则规定的行为。“着手”是指: 1、行为必须是接触或者接近了犯罪对象,对犯罪客体构成了直接的侵害或者威胁 2、行为本身具有导致犯罪结果产生的性质,即如果不是主观方面的原因,而任其发展下去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3、行为与预备行为相比,能直接的揭示行为人的犯罪意图。 对放火罪而言,拿火柴的动作则是预备行为开始点火,则属于已经“着手”。 (二)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中止 对放火罪而言,其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在于是否点火,从被点物开始独立燃烧时即构成犯罪的既遂。在用火柴点火时被风吹灭被抓住则是未遂。所以危险犯有既遂与未遂之分,其标准在于危险状态是否达到一定程度,即刑 法规 定的危险状态。 一般而言,犯罪既遂以后就不存在犯罪的中止问题。但是,对危险犯的认定时,从危险犯到实害犯的状态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虽然行为人本人停止了自己的积极主动的实行行为,但犯罪并没有静止下来,犯罪仍在行为人的控制和掌握之中,犯罪形态是不确定的。因此,被点燃物独立开始燃烧不是表明犯罪已经构成既遂,而犯罪行为仍然在发展过程中。犯罪形态作为一个停顿的点,此时既然没有停顿下来就不能认为是犯罪的既遂。此时,可以认定为犯罪的中止。 根据中止犯的概念,在 犯罪构成 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 犯罪中止 。而在这一转变的过程中,如果被点燃物已经烧掉很多甚至一大半,则是犯罪既遂,而且是实害犯的既遂。 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放火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放火罪的成立。但是,查明放火的动机,对于正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定罪量刑的关键。另外,认定构成了放火罪之后,即使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也是会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间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非法持枪罪的量刑标准具体是怎样的

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量刑标准具体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藏匿枪支,拒不交出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入室盗窃量刑标准具体是怎样的

入室盗窃的量刑标准如下: 一般在有入室盗窃行为的时候,通常情况下都会按照一般盗窃犯罪来处理,即给予行为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罚。 要是入室 盗窃数额巨大 、特别巨大或者有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的,会给予更重的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盗窃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刑法361条量刑标准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的是对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如何处理。

依据本条的规定,涉及这一条款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中主要负责人从重处罚。具体量刑标准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确定。

《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的内容: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量刑标准化具体是怎样的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认罪认罚从宽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认罪认罚从宽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 罪名 和量刑建议。 现行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对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程序及从宽量刑均有规定,但都散见其中,未成体系。如 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第二款对 自首 、坦白情节及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贪污罪 、 行贿罪 、 介绍贿赂罪 规定了或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适用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对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 刑事和解 等情节在量刑上确定了从宽幅度。 刑事诉讼法 规定了简易程序、刑事和解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试点中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也是简化此类案件办理流程的新探索。 有观点认为,现有相关审理程序、 诉讼 制度体现程序从简有余,但实体从宽不足,从宽情节大多是“酌定型”或“可以型”,从宽的决定权仍在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产生有效的认罪认罚吸引,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是一种独立于现有认罪认罚规定的制度创新,其设立的目的在于通过量刑协商,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自愿认罪认罚,以达到实体法上的刚性从宽,并带来办案程序的简化、高效。“独立说”在制度设计中强调控辩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较法定量刑更为优惠的量刑协议,法院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量刑协议的合法性审查确认后径行判决。 笔者认为,现行认罪认罚案件诉讼程序及相关制度适用的前提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承认犯罪事实并接受刑事处罚,其认罪认罚情节在客观上也必然带来量刑从宽的效果,理应归属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系之中。虽然从宽的裁量权在法院,但《量刑指导意见》对于从宽情节的类型及量刑幅度已经做了明确规定,基本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完善的过程中,如何有效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自愿认罪认罚,如何保障量刑协商及程序选择的自愿性、合法性,如何协调实体从宽与现有制度、程序间的关系才是应当考虑的问题。 二、量刑协商——对诉辩交易制度的合理借鉴 现行 刑事诉讼 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运行机制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能够带来办案程序的简化和办案效率的提高,但时间和程序上的缩简并不足以吸引犯罪嫌疑人自 立案 之初自动选择认罪认罚,且审理程序的适用是事后的,对被追诉人而言,量刑减让才是认罪认罚的最大心理动因。因此,充分发挥量刑激励机制的作用是认罪认罚制度的基础。 量刑激励机制发挥作用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量刑结果有合理预期,其自愿认罪认罚能够获得量刑减让,并在庭前就量刑与控方有一定的协商空间。自首、坦白、退赃、赔偿等认罪认罚情节已为《量刑指导意见》所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专业 律师 的帮助下或检察官的释明下对量刑结果形成合理预期不存在障碍,但控辩双方就量刑减让可协商的空间和幅度是多少却值得研究。笔者认为,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控辩双方的量刑协商仍应以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既有量刑情节为依据,减让幅度则以《量刑指导意见》确定的幅度为限,以避免“花钱买刑”或同罪所判 刑罚 差距过大等损害法律统一和司法权威的现象发生。但在制度完善的过程中,有必要对《量刑指导意见》做进一步细化,明确不同阶段不同程度的认罪认罚情节所适用的具体从宽幅度,一来有利于控辩双方对案件的量刑结果有趋于一致的预期,二来不至造成量刑协议与法官的裁量差距过大。另外,量刑激励还可以体现在强制措施的变更、 罚金 与 管制 的协商适用以及非监禁刑的从宽适用上。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并积极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进行量刑协商时可考虑变更 羁押 措施、单独适用罚金刑,对于符合 社区矫正 条件的可从宽考虑适用管制、 缓刑 等。 我国关于认罪认罚从宽量刑的标准,都规定在各个法律当中,但是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他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话,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那么,检察机关进行量刑意见的时候,就会考虑这些情景,进行从轻处罚量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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