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一定要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提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催告其补签;劳动者故意不签订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支付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补签并且支付双倍工资;劳动者故意不签订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补签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仍然未补签的,用人单位继续支付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