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不超过500万元免征增值税,但2023政策发生变化,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票由原来的连续12个月不超过500万都免税,调整为月度免税金额10万,季度免税金额30万(按季度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第一条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二条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