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处分干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重新任职:问责事件已妥善处理,事态得到平息,重新任职不会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干部对自己的过错已深刻反省,改正错误的态度良好,工作表现积极、得到所在单位干部群众认可;工作需要、有适合干部发挥作用和特长的岗位;没有影响任职的其他情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一条第一款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