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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定损报废标准

发布时间:2023-04-15 16:31:08

保险定损报废标准如下:

1、小型或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保险定损报废标准

2、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3、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七条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保险定损报废标准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保险定损报废标准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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