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未侵害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准备证据充分的,不需要害怕劳动仲裁。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掌握管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承担举证责任。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