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从事管理的人员受记大过的处分的,期间为十八个月,在此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事业单位普通在编工作人员不会受记大过的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条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