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不可以随时解除,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合法解除: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辞职;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单方面解除;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事业单位单方面解除;其他。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