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制残疾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聘,但不得以残疾为解聘理由: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受到开除处分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