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失业金两个单位可不可以累加

失业金两个单位可不可以累加

发布时间:2023-04-15 16:31:28

失业保险费缴费年限可以累加,但需要是与一个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同时让两个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年限不得累加。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缴纳。

失业金两个单位可不可以累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温馨提示:
本文【失业金两个单位可不可以累加】由作者 劳动纠纷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