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费缴费年限可以累加,但需要是与一个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同时让两个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年限不得累加。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