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为: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0%。住院报销比例为:在职人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8%;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5%。退休人员住院报销比例一律为90%。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