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无论是行政警告还是政务警告,警告期间为六个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八条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