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优抚包括:医疗待遇;伤残优抚;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特别抚恤金;伤残抚恤金;退役安置;其他。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