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从怀孕就开始受到保护。女职工以及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禁忌从事一些重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且不能降低劳动报酬。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