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死缓后,是不会马上执行死刑的,但是也不代表就不会被执行死刑了,它是有两年的考核期的。没有经过考核的,就会被执行死刑。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仅次于死刑的刑事处罚。那么今天就跟醉学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女生遭性侵毁尸案被告获死缓,死缓是不是不会死了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河南女大学生遭性侵毁尸案一审宣判。该判决书显示,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王某文将19岁的罗某某诱骗致家中实施强奸,造成罗某某坠楼死亡。后又与弟弟王某商议伪造交通事故,驾车碾压尸体。王某文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大部分的死不了。但是这是有前提的,也就是你在判处死缓的两年之内没有故意犯罪的,都会减为无期徒刑,如果表现很好的话会减为有期徒刑。所以这个不是绝对的,主要看那两年的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法律死缓当然是在监狱内执行。具体的执行方式是公安机关的看守所接到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后,在一个月内交付监狱收监,如果犯罪分子在二年的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的,那么二年期满,监狱应该报请原审判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将服刑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
在缓刑考验期只有故意犯罪才能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对其执行死刑,但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由最高人民法院签署命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七日内派司法警察执行,并请人民检察派员依法监督。
法律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死缓并不等于免除死刑,只是延期执行,如果在缓刑两年期间有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法院核准之后执行死刑。
一、被判死缓后会经历什么
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一个用于死刑的刑罚制度,适用的情况是罪犯已经被判处死刑,也就是说被判处死刑是死缓的前提条件。被判了死缓之后,可能会有三种结局。一种是缓刑期满罪犯表现良好,没有故意犯罪行为,可以减为无期徒刑,另一种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第三种则是在死缓期间仍有犯罪行为被执行死刑。
二、死缓制度的功能
死缓制度的功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限制死刑的实际执行,二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由于死缓制度是以罪犯应当判处死刑为前提,也就是说,行为人所犯罪行相当严重,国家予以最严厉的否定评价,故具有相当的威慑力,具有一般预防的功能。同时死缓制度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死刑,也即保留了执行死刑的可能性,这就促使犯罪分子必须改恶从善,从而达到特殊预防之效。
关于死刑缓刑中的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一个模糊用语,造成司法实践中执行起来的标准不一。如果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或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首要分子或者最严重的主犯,已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严重情形的可以判为死刑缓刑。至于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后案件的管辖以及死刑核准的法院等方面,也缺乏明确有没有具体的规定。
死缓一般不会死的。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死缓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死缓制度最初是作为我党的一项刑事政策发端于19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适用对象是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
对于被判处死缓执行的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考验期重计。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伤害罪除外)的,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故意伤害罪除外),重大贪官还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在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时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只能永远在监狱中度过)。
《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死缓不一定死不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15岁少女惨遭侮辱杀害抛尸,15年后凶手落网。凶手被江西上饶市中院一审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且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三万余元。家属不服判决,向检方提交抗诉书,结果抗诉被驳回。
在一审抗诉失败之后,被害人家属决定上诉。被害人家属觉得凶手作案目的极其明确,作案手法极其残忍,请求法院给予凶手死刑的判决,并附带民事赔偿一百余万元。
警察与坏人
老天不负有心人,受害人家属的上诉收到了结果,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这个案件将于2021年3月9日在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
一、十五岁花季少女被同乡人贩卖贵州省紫云县板当镇,一位十五岁的花季少女被两名同乡人拐卖到了上饶市广丰区。而自己的家人因为这位少女被拐卖前的一通电话而没有及时发现。这位少女原本嫁给邻村一户人家做媳妇,但是受到了婆婆的打骂而离家出走,并且电话告诉家人不要找她。
警察与坏人
女儿几个月都没有消息,少女的家人终于觉得事情不对劲了,开始四处寻找少女的踪迹。期间还到紫云县当地派出所报警,但是并没有立案。直到2005年4月4日在紫云县板当派出所传来一张女性死者照片,而这个死者正是走丢的少女。
二、逃出生天后又被黄包车夫诱骗杀害原来这位十五岁的花季少女在离家出走之后就碰到了两个同乡人,这两个同乡人看着少女漂亮,就将少女拐卖到了上饶市广丰区一个村子的刘姓人家的家里做媳妇。
警察与坏人
同村的很多人都没有见过这位被拐卖来的少女,因为这户刘姓人家在出门时都会一直把少女关在家中。至于同村的村民可能也是见惯不怪,也没有人去关心到底是哪里来的“新媳妇”。
一次,少女趁自己的“丈夫”不在家,偷偷地逃出了刘家。少女在逃亡的路上遇到了一个黄包车夫,并且被这个黄包车夫诱骗拉到无人之处实施了侵犯。在这个过程中,黄包车夫用手捂住少女口鼻,导致少女窒息而亡。杀人后,黄包车夫抛尸逃离。
法院
三、一审判决不如意,二审判决定民心2020年6月3日,上饶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向广丰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反馈信息。在基因库的信息采集工作中发现了与“2005年3月26日强奸案”中的生物信息相符的生物信息。
2020年6月9日,“2005年3月26日强奸案”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曾某良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赔偿死者家属38065.5元丧葬费。
警察与坏人
一审结束后,被害人家属进行了上诉。2021年3月9日二审开庭审理。判决结果是,维持上饶市中院判决曾某某赔偿小花家属丧葬费38065.5元、撤销上饶市中院以强奸罪判处曾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之决定,曾某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
四、结语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是不会不到。犯罪嫌疑人潜逃15年,终究躲不过法律对他的制裁。这个案件中最可恨的是贩卖妇女的人口贩子和购买妇女的刘姓男子。
通俗来说,可以这样认为。
判处死缓的结果有两种:
一是通过考验期,顺利减刑,一般减为无期
二是未通过考验期,执行死刑
死缓就是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间为2年.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若无重大过错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可减免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
这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
死缓处理方法
对于被判处死缓执行的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考验期重计。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伤害罪除外)的,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
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重大贪官还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在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时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只能永远在监狱中度过) 。
死缓减刑的法律要求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两年考验期从核准死缓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二)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三)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四)死刑缓期执行因重大立功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减为有期徒刑18年以上20年以下;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考验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10年以下。
(五)在限制减刑的情况下,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
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死缓
什么是死刑死缓 ?
死刑
1、不能适用死刑的对象,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1)审判时:自侦查羁押时起;
(2)在羁押期间,因人工、自然流产的,仍按孕妇对待。
(3)包括不适用“死缓”。
2、死缓制度。
(1)适用条件: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要件:①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
②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2)死缓考验: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期限计算:刑法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4)死缓核准执行死刑的条件:“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实体条件:是否故意犯罪。
①该故意犯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即可,不必要是严重故意犯罪。
②不包括过失犯罪。
(5)死缓不是独立刑种,而是死刑的执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