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项信息具有秘密性商业秘密首要的构成条件就是该项信息应当具有秘密性,即没有被任何人向社会公开。所谓向社会公开,是指向不特定的人员透露。企业员工因业务需要而掌握的秘密不能认为是向社会公开。
2、该项信息具有商业利益性3、该项信息具有实用性所谓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能够被企业实际使用于生产或者经营。一项信息具有实用性,并不意味着必须能够直接用于生产经营。
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这是认定商业秘密受保护的一项重要因素。如果企业对一项信息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对该项信息采取放任其公开的态度,则说明他自己就不认为这是一项商业秘密,或者其并不要求保护,那么,法律也就不会给予保护。
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员工泄露商业秘密,若属于 民事纠纷 的,企业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 ,要求赔偿。若泄露商业秘密,达到以下规定的条件的,那么涉嫌 侵犯商业秘密罪 ,企业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 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 违法所得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 盗窃 、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若员工泄露商业秘密,若属于 民事纠纷 的,企业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 ,要求赔偿。若泄露商业秘密,达到以下规定的条件的,那么涉嫌 侵犯商业秘密罪 ,企业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 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 违法所得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 [侵犯商业秘密案( 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员工泄露商业秘密企业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1、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来说,泄露商业秘密给权利造成损失的,侵权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如果泄露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损失较重的,根据具体情况,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了。按照法律上的规定,将要承担以下的刑事责任: (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要受到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且还要处 罚金 或者单独处罚金给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就可能要被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且判处罚金。 (2)明明就知道或者应该是知道上面行为,还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将会被以 侵犯商业秘密罪 论处。 不仅是 劳动合同 ,民商合同当中如果涉及到的有些事情需要保密的话,一般情况下都绝对不允许泄密的。可是,泄密 违约金 的标准就没有明确的规定了,如果公司约定的泄密违约金的标准过高的话,过高的泄密违约金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不管是不是法律途径,处理的时候都会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1、造成的后果:比如直接损失还是 预估损失,或者是机会成本损失等等,可以做一个市价预估2、泄露的信息性质归属:比如这种信息是不是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啊,是不是有版权性啊3、泄露的方式: 个人的有意还是无意,公司管理的流程漏洞啊 等等 以上可以核定某个人在信息泄露这个事情上的职责大小。 假设是某个人泄露的,他的领导也负有一定责任。 处理方式多种多样,根据以上3点的不同,主流方式如下:
1、经济上的处罚:赔钱或减少薪水支付或增加劳动时间或减少分红2、职位上的处罚:降职,调岗,延长试用期 (另外:根据目前碰到的很多所谓泄密的事情,大部分其实是由于公司自身管理不善,没有完善制度和流程,完全是人为原因造成,最后员工顶罪,这也是通常的所谓泄密本因。因为很多公司并没有事先规定哪些是秘密,哪些泄露了如何事先预防,预先计算罚款或法律途径)
按现时的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现时的法律法规有对员工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后相关的法律条文。另外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就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协议形式进行约定相关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认定方法如下:
1、经营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当给予消费者经济赔偿。
2、赔偿的额度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获取的收益,就可以成功认定经营者的员工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所得方法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策略、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式、管理诀窍、客户名单、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就工作中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进行保密约定,如果劳动者违反了保密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劳动者的责任,如客户名单等资料都可以纳入商业秘密的范畴。
公司签订的《员工聘用合同书》具备劳动合同条款,属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保密事项双方也作出了相应的约定,如王某泄露了广告公司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在庭审中广告公司承认该公司对客户名单等资料并未采取保密措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规定,广告公司对客户名单等资料未采取保密措施,上述资料并不属于商业秘密,故广告公司主张王某泄露商业秘密的事实不能成立
对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是违法的,因为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一般是有明确规定的,即员工必须对单位的机密事项进行保密,如果是员工违反约定,造成单位损失的,应当由泄露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赔偿单位的实际损失以及可预见的损失。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权利人的损失往往是无法弥补的。在刑事审判中普遍认为这种损失应当指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和权利人必然失去的现实利益。而且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不能仅仅以数额为标准,应当在重点考虑研制开发成本、使用周期、成熟程度、市场前景等直接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竞争优势地位的丧失、商业信誉的下降等。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他人泄露为前提。对于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出卖收入加上买受人使用后的获利额为损失额;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获得的利润为损失额。在计算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时,不能简单地以销售额为获利额,也不能以已生产的产品总价款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正面回答
泄漏公司机密,情节轻微的,将会受到公司的行政处罚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会受到刑事处罚。
二、分析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相比,有以下特点,非公开性、非排他性、利益相关、期限保护。商业秘密之所以为秘密就是不公开的,与公司利益息息相关,作为公司员工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好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透露商业秘密的公司可以依法追责,轻则诉讼赔偿,严重的涉嫌犯罪的,公司可报警处理,根据法律规定让犯罪者得到该有的处罚。
三、公司起诉员工泄密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