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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对象和条件

发布时间:2023-05-23 01:18:45

(一)具广州市户口,持有广州市有关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复员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合伙经营申请者需每人分别持有;每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同一时段内只限申请贷款一次。

(二)有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项目,持有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必须是2002年9月30日以后核发的),具有偿债能力;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对象和条件

(三)具有可作抵押的不动产(仅限本人或本人与他人共有的房产,借款额不超过房产评估价的70%),或可作质押的有价证券(仅限国债,借款额不超过国债到期本息和的90%),或工作经济条件较好且月固定收入2000元以上的本市户籍自然人提供反担保措施。对合伙经营申请人只接受不动产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

(四)无不良信用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记录。

用于借款人作自谋职业(开办经济实体)、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对象和条件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每人不超过3万元;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额度,但同一合伙单位或组织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对象和条件

贷款期限一般为两年,贷款申请人提出展期且反担保措施继续落实,融资担保中心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银行同意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一)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

(二)贷款贴息: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三)属非贴息贷款项目的贷款付息,从成功贷款后按季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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