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介与余*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宜中民一终字第001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介,1949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胡-虎,**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海,1964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陈*飞,**长阳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07)当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介的委托代理人胡-虎,被上诉人余*海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3年10月至2004年3月,黄*介在承包荆一高速公路桥涵施工中,因缺少周转金,向余*海借款42570元。其中包括向席*云的借款10000元。2004年3月20日,黄*介请朱*成代笔给余*海出具借据。借据中载明:借款分三次偿还,公司2004年第一次拨付黄*介工程款时给付15000元;公司2004年第二次拨付工程款时给付15000元;公司第三次拨付黄*介工程款时付清余款。借款利息为1%。借款还清之前,余*海在黄*介所在工地帮助施工,月薪1200元。2006年10月底,黄*介偿还了借款中包含的席*云的借款10000元。尚下欠余*海借款32570元及利息。余*海多次索要,黄*介借故推诿,不履行偿还义务。黄*介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黄*介偿还借款32570元及利息10400元。
原审认为,黄*介向余*海所借款32570元,系原告夫妻共同的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须征得共有人的同意。本案中,余*海之妻张*梅处分共同债权未经余*海同意,黄*介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梅处分共同债权已经余*海的同意。故黄*介向余*海借款的事实清楚,其应当予以偿还。双方对利息约定的利率标准,并未违反有关规定。该请求也应予支持。黄*介辩称并非其借款而是余*海投资之说法,因未举证证实。其辩称已偿还余*海借款20000元,也无证据证实。故该辩称理由也不能成立。判决:被告黄*介偿付原告余*海所借款32570元,并支付利息10400元。
上诉人黄*介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1、上诉人黄*介已偿还被上诉人余*海20000元,而不是只偿还10000元。
2、被上诉人余*海之妻张*梅已将“借据”变更成“工资欠款单”,一审认定“借据”仍然有效错误。
被上诉人余*海答辩称: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2006年10月17日领取的10000元是工资款,而不是上诉人黄*介偿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