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工伤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1、用人单位将工伤职工送往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2、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3、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4、工伤职工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资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赔偿,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赔偿。
5、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项目。用人单位未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向用人单位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