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