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回复举报人的规定:承办机关应自收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已经受理;实名反映事项范围内、外交叉的,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