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由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确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九条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