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应实行领导负责制。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定期进行考核,并保持相对稳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应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
各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协助本单位的领导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