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理由: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不当;仲裁协议无效;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仲裁庭超越权限;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已被撤销、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一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