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都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合同诈骗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注: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货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l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的规定,在新刑法修订前,合同诈骗罪按照诈骗罪进行判处,其犯罪的数额亦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进行判处,即,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商标和域名的相同之处
商标是用来差异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效劳和其他经营者的产品或效劳的明显标志符号。域名则是用于在数据传输时计算机的电子方位的标识,简略来说就是互联网上的门牌号码,是供给给用户彼此寻觅和辨认的联系地址。
商标和域名都具有仅有性、排他性和标识性的特点,两者具有必定的重合性。在互联网范畴,要进入互联网就需求注册运用域名,不然无法正常运转。而在商场经济中,要想购买产品或效劳,消费者就需求经过商标来差异不同的供给主体,进而剖析该权力主体的归纳状况(包含商誉、质量等)来做出最终的选购决议。
1.适用的对象不同
商标是用来标识商品或服务的,而且只能用在商品或服务上;域名是用来表示互联网上的计算机或计算机组的。
2.具有标志性的基础不同
商标具有显著性,而域名则具有唯一性,两者的特征是商标和域名具有标志性的基础。
3.排他性的基础不同
域名和商标都具有排他性,但它们两者具备排他性的基础不同。当已注册的商标被用于注册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时,或者超出了申请注册的地域范围和有效期使用时,商标就不具有排他性。对于注册的域名,只要按时缴纳了维护费,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是唯一的、排他的,既没有时效性,也没有地域性。
4.取得的原则不同
域名的取得原则是注册在先,不注册就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域名。而各个国家的商标取得原则各有不同,有的国家是注册在先原则,有的国家是使用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取混合原则。商标和域名对企业来说是同等重要的,企业要想运营好私域流量,就必须重视商标和域名。
商标权 与域名权的区别是什么 1、域名注册在先。是指域名所有人注册域名之后, 商标注册 人才对该域名具有标识性部分申请 注册商标 并取得商标权,此时, 商标 专用权是不能延及到该域名的,因为域名是全球性的,无所谓地域性,商标则有严格的地域性,而且,域名注册在先,受法律保护。
2、注册的域名中含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域名与商标一样,都有重要的识别价值,只是域名识别性的基础是网络空间。网络用户为拓展因特网业务,往往要在网络上创建主页,宣传企业形象。而网络用户一般愿意选择与其商标名称相同的文字作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把商标上已建立的商业信誉拓展到网络空间。如果域名注册人所注册域名的可识别部分与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相同或近似,域名所有人与商标权人就会发生争议。根据 商标法 规定,商标专用权不能当然及于网络空间,域名中包含他人的注册商标并不会当然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但如果该域名使用不当,如域名所有人在以其域名为识别标志的网站上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与商标权人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对域名所有人与商标权人之间的误认或误解,则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不可避免。在这样的情况下,主要适用保护公平竞争原则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③]。
3、恶意抢注域名。是指网络用户明知自己申请注册的域名的识别成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名称相同,仍然予以注册的行为。通常有两种情况:
一是只抢注域名而不使用,想通过转让来牟利,如美国麦当劳公司的域名曾被他人恶意抢注,而后公司花了800万美元才得以购回二是抢注域名后使用它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如妨碍他人以属于自己的商号、商标等进行注册和开展网上活动。认定恶意抢注可以从几个方面考虑:其一,域名与请求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其二是域名拥有人对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其三,域名是被恶意注册和使用的[④]。这里的恶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判断:抢注行为是否具有牟利性质,实践中一些抢注者抢注他人知名注册商标后索以高价转让,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一目了然被抢注的商标的知名度如何,若是抢注 驰名商标 ,就不能排除域名注册人有利用他人驰名商标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当然在抢注域名中也存在着“善意行为”,即由域名命名中以外因素造成的如巧合、雷同等。
4、同一域名的标识部分存在多个注册商标所有人。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一般情况下商标权人不能排斥在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现实中,在不同也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现象比较多。域名如以他人商标标识性文字注册,就可能导致多个商标权人为同一域名的归属性发生争议。解决这类争议,应坚持保护在先注册域名的原则来处理。 域名权与商标权产生冲突的原因: 1、域名主体的唯一性与商标主体多元性之间的矛盾。由于技术上的限制,在全球范围内,域名是绝对唯一的,一个域名不可能由多个所有人同时各自享有,而商标不必如此,除驰名商标外,商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服务上可以是相同的,又由于商标只在核准国内有效力,只要两国未加入相同的商标国际条约或双边国际条约,则同一商标可同时并存于两国的同种类商品服务上,正是由于这矛盾,拥有相同商标的主体不能同时各自拥有以该商标命名的同一域名,引起了商标和域名的冲突。常见的纠纷就是因特网用户使用的域名正好是另一公司的注册商标,甚者,同一商标的两个合法拥有者都想以他们的商标做域名。
2、开放型注册原则的结果[⑤]。域名的申请是实行“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域名注册机构仅对域名注册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而不负责对域名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标专用权益进行实质审查,由此,域名注册服务仅提供的是技术服务。如我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23条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利益。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规定虽然为了适应网络化的发展,但也产生了弊端,因为这样的规定也就意味着抢注人可以不受任何阻碍实施抢注行为,即无法有效地提前预防域名权和商标权冲突的发生。
3、商业利益的影响。域名本没有任何商业价值,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其商业价值日益显现,它已经成为企业商品、服务的电子商标,是 知识产权 的客体,代表了商誉,可以创造巨大利益的无形资产。与商标不同的是一个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一个用于真实的现实生活。然而,现有的商标商号是有限的,而域名不能重复,必然是有限的商标域名的供给与无限的域名需求发生矛盾,有些人就以抢注来强占那些热门的域名资源,而后卖给商标权人。随着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商业利益的驱动,此类纠纷会有所增加。
4、法律体制不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域名与商标的纠纷问题还没有明文规定,这使得对于域名的性质、域名与商标的关系存在很多模糊的认识和分歧由于没有具体的操作方法、没有明确的责任承担方式、规则,也就无法形成法律的威慑作用并建立行之有效的预防机制。虽然我国也颁布了一些相关方面的法律 法规 ,但总的来说数量比较少,而且面对急速发展的网络世界,所制订的法律法规又显得相形见绌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 民事纠纷 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目前唯一涉及域名纠纷的法律文件,相对快速发展的信息产业和网络经济,仍然缺乏力度。法律的不健全也是域名与商标纠纷产生并增加的原因之一。 商标权与域名权的最大区别在于,域名是没有授权许可的。而且域名是一经注册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属于注册人合法所有,商标就不一样了,商标的注册还需要根据地域以及其他的一些限制因素。使得商标与域名经常会有产生冲突的时候。
网络技术的出现和发展,使域名与商标之间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其共同之处主要有四点。第一,两者都属于商业标志,具有识别功能。第二,两者都蕴含着一定的经济商业价值。第三,构成相互关联。企业为了使商业标识一体化,往往将自己的商标作为域名的组成部分注册使用。第四,二者均使用注册制度及先申请原则。
但是从法律角度看,域名和商标之间又存在着区别:第一,域名的唯一性与商标的多重性有区别。第二,域名的全球性和商标的地域性有区别。第三,域名的无相似性限制与商标的相似性禁止有区别。第四,域名注册原则、取得途径与商标不一样。
域名与商标的异同
(一)相同点
域名注册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其域名构成商业标识,从这一前提出发,互联网上的域名与互联网下的商标,有惊人的相同之处。
域名是互联网上区别经营者的标记,有表达作用,也代表商品或服务,接受社会评价,是经营者商誉在互联网上的表现。
(二)不同点
域名只能由文字、数字组成,包括中文、拼音、外文域名。而商标除了文字、数字外,还可以由图形构成,由文字、数字与图形的组合构成。从这一“物理”前提出发,域名只可能是侵犯文字、数字商标,不会侵犯图形、组合商标。
在美国,域名与商标的另一个不同点,是域名不要求显著性。域名可以是行业名称或商品通用名称,而且有一种倾向,即越是不显著、通用的域名,其市场价格就越高。如VCD产品,人们在不知道特定商标、企业名称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直接输入vcd.com,进行搜索,就会找到生产VCD且使用vcd.com域名的企业。
相比之下,假如Panosound公司生产VCD产品,该公司直接使用商标Panosound作为域名,域名为Panosound.com,该域名中不出现VCD,如果Panosound商标知名度不高,人们想不起用该商标进行搜索,那么Panosound的VCD产品,在互联网上就不容易被人找到。
在美国抢注域名,风险最小、收益最大的,是这些通用名称。一方面通用名称不可能侵犯商标权,另一方面通用名称域名转手出售的价格非常高。汽车(car)、房产(housing)、快餐(fastfood)、家居(furnishings)、空调(air-conditing)、计算机(computer)这些通用名称,不能申请商标,却可构成非常有价值的域名。
前一段有报道说,美国一传媒公司,请求图瓦卢共和国将其国家顶级域名“.tv”,卖给该公司,开价是天文数字。试想,使用了.tv后缀的公司,假如是shtv.tv,在视觉上是多么令人赏心悦目,在众多的传媒域名中是多么突出。
在美国不禁止使用美国(US或America)、美国的(American)、中国(China)、全国(national)等字样的域名。使用这样域名的企业多了,人们就感觉不到这些域名就一定代表国家级企业。美国也不禁止地名作为域名。
域名与商标在标识性、排他性等方面具有一些共同点,但二者的不同仍是主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二者适用对象不同
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并只能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如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域名是用于解决IP地址对应的一种方法,是为了方便人们使用因特网而创设的,它并不直接与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且不能离开因特网而独立存在。
二、二者具有的标识性与排他性的基础不同
商标的相互区别性与排他性是以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相似为基础的,不同的商品或服务通常不会产生这种要求(驰名商标除外);因此,同一国家或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主体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相互独立的权利是常见的现象。而域名则具有全球范围内的绝对唯一性,不因法律主体、商品或服务种类、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任何区别。此种唯一性是其绝对的排他性的基础,并由因特网上域名系统的技术性特征所决定。
三、二者取得的原则不同
商标取得的原则主要有三种:
(1)注册在先原则,(2)使用在先原则,(3)前二者的折衷。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能采用不同的原则。而域名的注册则为注册在先原则,先申请、先注册,不注册就不能在因特网上使用,此原则为各国所普遍遵循。
四、二者的显著性要求不同
商标的构成以具有普通人主观上能够判断的显著性为前提,否则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而域名构成的显著性要求明显低于商标,任何形式的不完全相同或任何程度的相似、只要计算机能够识别即均可注册为独立的域名。
一、注册
1.注册前置条件有别
商标注册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必须有营业执照,个体的或者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的。
另外个体的执照注册时需要和个体执照经营者一致的身份证,其他形式则只需要执照并加盖公章即可。
域名注册则并不要求一定有执照,任何人都可以注册,在要求实名制的情况下有个身份证即可。
2.注册渠道的有别
商标注册唯一的受理机构就是国家商标局,申请人只能通过国家商标局备案的代理机构或者到国家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此外就是国家商标授权设立在全国的各受理窗口,没有其他渠道。
域名注册渠道五花八门,有时候消费者都分不清楚到哪里注册更好。没有唯一的官方渠道,都是商业公司在运营。比较好的注册商比如万网、新网、易名、爱名、西部数据等等。
3.注册时间有别
商标注册法定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审理完结,实际情况比这个时间要长,大约12-15个月的样子。
域名注册即时生效,简单快捷。
4.注册前的查询有别
商标注册前的查询数据来源于国家商标局定期的商标公告数据,这个数据有滞后性。
因此查询数据有盲期,也就是有人在你之前一两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之前注册了相同的商标你是查询不到的。这给注册带来了潜在的风险,不过这种盲棋风险几率一般不大。
此外,商标查询反馈的结果有各种近似,这个近似与否的判断对商标能否注册成功影响至关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因此,非专业人士务必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并只能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如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域名是用于解决IP地址对应的一种方法,是为了方便人们使用因特网而创设的,它并不直接与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且不能离开因特网而独立存在。商标的相互区别性与排他性是以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相似为基础的,不同的商品或服务通常不会产生这种要求(驰名商标除外);因此,同一国家或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主体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相互独立的权利是常见的现象。而域名则具有全球范围内的绝对唯一性,不因法律主体、商品或服务种类、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任何区别。此种唯一性是其绝对的排他性的基础,并由因特网上域名系统的技术性特征所决定。
商标域名是指“.商标”, 又被称为网络商标,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唯一认定用“.商标”作为后缀的全球通用顶级域名,商标域名即“.商标”是互联网上用于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企业或组织的显著标志。
互联网需要一个标示品牌商标的标识,让品牌商标在互联网上获得应有的保护与应该,彰显品牌商标的价值与益,引导消费者与用户在互联网上通过品牌商标辨认商品与服务,阻止网上品牌商标遇侵,仿冒诈骗等不正当竞争者推销低劣或不同的商品与服务。
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和域名注册之间有怎样的关系?曼德企服先告诉大家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域名注册的名称可以是一样的,而且三者名称一样的话,有特别多的好处。比如与商品一致,便于推广宣传产品,没有任何禁止情形,还可以防止触碰忌讳,更具有独特性。
一、三者名称一致可以与商品一致
公司注册仅仅说明咱们有经营的条件。但是在经营过程中,公司肯定要考虑给自个的商品进行包装推广设计。假如包装上,连咱们品牌都没有,那包装的再怎么高档,说白了商品也卖不上价。就像路边摊的衣服再美丽,再最新款,报价也比不上品牌店的过季衣服。又比如说,如今多少淘宝店卖服装的,都是注册了个品牌,把自个进的产品都贴成商标,然后高价卖出。
所以来说,对商品型的公司,公司名称不能注册商标其实影响并不大。可是对比于服务型的公司,比方做教学的、做美容的,自个的公司名不能注册成品牌,对其的推行和宣传有很大程度影响。比方新东方最初比较及时,公司名称和商标名称完美一致。
二、三者名称一致便于推广宣传产品
商标是要用来区别其他商品,便于品牌推广的!所以公司在推广商品或商标时,都是制作宣扬页、海报、网站等等。相对来说,假如公司姓名不能注册成商标,对商品型的公司还好,大不了商品换个姓名,照样可与宣扬,就像宝洁旗下的品牌有海飞丝,飘柔等。
三、三者名称一致没有任何禁止情形
商标注册过程中,要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获得独占使用权。而要想成功通过审核,在制作过程中就要小心,注意没有任何禁止情形。
四、三者名称一致可以防止触碰忌讳
在某些职业或区域,会有一些忌讳的状况,这些都是需求防止的。比如在一些区域,在商标中参加"锤子"的话,容易引起一些不好的联想。毕竟公司要不断的强大,在更多的区域,就需要思考忌讳状况。
五、三者名称一致具有独特性商标总局数据统计,光2016年中国商标注册请求就达3526827件,全国商标已达千万之数。在如此海量的商标面前,咱家公司要想脱颖而出,具有独特性是很重要的。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消费者挑选趋多"酒香也怕巷子深",没有独特性的商标如何取得重视,更不可能收获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