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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债打死人

发布时间:2023-01-14 19:00:14

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冷某曾到被告人周凯林开设的新东方卫生服务站(九江市青年路235号)看过病,二人相识并开始交往。冷某谈到其正在武宁搞开发,需要资金,周凯林答应帮忙借钱。至2010年初,冷某欠周凯林57万元左右。因大部分钱是从别人处转借来的,被告人周凯林在别人找其索债时找冷某索债,没有什么结果。

追债打死人

2010年2月6日10时许,被害人冷某应约来到新东方卫生服务站与被告人周凯林商议经济债务问题,仍然没有达成协议。当日11时许,被告人周凯林与被害人冷某走出新东方服务站,周要求被害人冷某即刻想办法归还欠其的款项。二人在青年路247号门面附近发生口角,被告人周凯林用拳头殴打冷某下颚,又用脚将冷某踢到在地并踩踏其胸部,致使冷某口鼻流血不能动弹。周围群众拨打报警电话并叫来120救护车,冷某被送往医院抢救。

2010年3月5日凌晨,被害人冷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冷某下颚骨多发性骨折并九根肋骨断裂,系受到巨大钝性暴力致使胸腹部损伤合并多器官衰竭、感染性休克死亡。2010年2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凯林抓获归案。

法院审判:

9月9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凯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周凯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周莲、冷锋、冷坚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8719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凯林以暴力方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由于本案系事出有因,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周凯林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周凯林还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经济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

催债致人死亡犯法吗

是犯法的。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看要债人在债务人死亡过错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催债致人死亡,可以从三种情况分析:第一种情况,债权人索要的属于正当合法的债务,由于债务人个人经营等情况确实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通过正当的手段向债务人催收,没有任何违法手段催收,如发催收通知等索要到期债务,这种情况之下,假如造成债务人个人心理承受能力崩溃,发生自杀等情形,债权人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第二种情况,催收的属于合法的经济活动或民间借贷产生的正当债务。只是债权人催收的手段违法,如采取干扰债务人正常学习生活的暴力催收行为,使用侮辱性极强的方法大肆宣扬债务人欠债或者用游行示威、拉白条幅等极端手段向债务人索要债务,造成债务人被打伤、打死,或者造成债务人自杀死亡的,债权人可能要触犯刑法的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按照法律规定分别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最严重的可能被判处死刑。第三情况,追讨的是非法债务,采取非法手段催收高利放贷债务,催收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制造“套路贷”等造成非法债务,使用暴力、胁迫方法;采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方法以及采取恐吓、跟踪、骚扰的方法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使用暴力方法故意造成债务人死亡,可能会按照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最高可能判处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高利贷换不清了能打死催债的人嘛?

朋友你确定是高利贷的话先要协商(借的很多的情况下,如十万以上),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钱不多的话他们不会有太多恶劣的行为,但是你要是钱多就会上门催讨,这时你打死催讨人必定是你违法,对方不使用过分的手段,你使用过多暴力,你是违法的。有用请采纳

欠债人被债主追债后自杀身亡,债主要负责任吗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追债手段超出法律规定,与债主之间的自杀存在因果关系,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如果确实是自杀,债务人没有言语相激等变相放任的话,没有责任;如果看到欠债人自杀而不施救,放任欠债人死亡的话,可能会定过失致人死亡,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追债打死人

法律分析

欠债人被债主追债后自杀身亡,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因逼债而死亡,追债人是应当负责任。如果欠债人自杀和债权人没有因果关系,则不用负责任。债权人应采用合理合法的发生进行催债:第一种是和对方签订还款协议。如果对方并不抵赖,而只是以种种借口拖延还款,那么就可以与其签订还款协议,明确还款的方式和期限。如果可能的话,还可以和对方约定如果到期不还的话,可以申请法院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并经过公证。如果有了公证的还款协议,一旦到期,债权人就可以依据协议直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免去大量烦琐的诉讼程序,节约时间和金钱。第二种是在起诉讼前十五日或起诉同时进行财产保全。所谓财产保全就是在起诉前或同时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利益,以保证申请人在诉讼获胜后能够执行裁决。当然申请保全须事先提供担保,如申请错误,还要赔偿被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债主上门追债打人反被欠债人打死属于正当防卫吗?

正当防卫是他打你了,你还手,才算正当防卫。你这属于见义勇为,在你见义勇为的时候打人者故意伤害到你了,你迫不得已才选择了还手正当防卫,所以,你的正当防卫成立,事件的定性,取决于一个好的律师。

朋友去年借款3万,因我不停催债致自杀身亡,我需承担法律责任吗?

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催债是正常的,你只是对朋友采取电话催债,且仅是对本人采取,在催债的度上也没有任何过激的行为,所以催债方不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债主以死威胁欠债人 ,而欠债人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被逼自杀 ,那么就要承担责任了,人家是欠你钱没有欠你命 ,你把欠债人逼死了,你的钱找谁要啊 ?人都死了,只能一了百了 ,如果你再去向他的父母要钱 ,再弄出什么问题 ,那么你的责任就大了 。

这里涉及到两个方面,一个是道德,一个是法律,从法律上讲,父母是没有义务承担孩子的债务的。孩子的死亡,父母并不会在法律上接管孩子债务,除非父母继承孩子的遗产,否则,这个债务并不会与父母有任何关联,即人死债消。

另一个方面就是道德方面,即父还子债,子还父债,虽然法律没有要求和强迫,但社会上任然经常会出现这样的事情,当事人想的也是一个信义,就是诚信在心,想着为逝去的亲人正名分,以及对于债主的钱财的同情,并不想让债主白白失去钱财。

以下这些情况才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催债方式:

追债打死人

1、以威胁手段,要挟你朋友,恐吓他。比如:你不还钱,我们找人来下你胳膊、砍你腿。或者说,“你一个月之内不还钱,就做了你”。也就是电影上黑社会老大讨钱的样子,你朋友害怕呀!胆战心惊,自己死了算了。

2、这些平台讨钱的时候,会给他所有的亲戚朋友都打电话,把他的名声搞臭,施加压力。他们无所不能啊,不知怎么弄到了这些电话。

3、还有一些要用房子车子抵债的威胁,借款人害怕啊,家人要住啊!有些借款人根本没有让家人知道,是网络上偷偷摸摸地进行的。

小花钱包上门追债被打死是真的吗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是虚假的,因为小花钱包上门是要根据您逾期金额大小和时间长久决定的。并且真的可以上门的话是需要正规的文件和录像以及您所在街道或居委会工作人员也会陪同,不会出现伤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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