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的地方受贿的量刑标准到底是怎么根据不同地区的受贿罪它的量刑标准都是不一样的,以及罚金不同程度也是不一样的,构成贿赂罪的主要条件是怎样的呢?接下来醉学网小编为大家进行刑九受贿量刑标准是多少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根据《刑法》的规定,受贿行为的只要受贿数额达到了较大标准,或有其他较重情节,就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此时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
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和最新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的规定,受贿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即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其中,要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会对行为人加重处罚。
1、受贿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到200000元。
2、受贿有其他较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刑九受贿量刑标准是多少问题的详细解答,通过以上问题我们可以知道,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和构成条件,所以我们可以知道他的客观的要求到底是怎样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醉学网网站的专业律师。
新刑法九受贿罪立案标准: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当立案。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一、新 刑法 九 受贿 金额的 立案 标准是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立案侦查 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注:所谓“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是指个人受贿数额接近该标准且已经达到该标准的80%以上,即个人受贿数额达到4000元以上。应当注意,对于个人受贿数额达到4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检察机关才立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的 刑罚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 受贿罪 。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现今社会,部分人因存有侥幸心理就以为通过贿赂、走后门等违法途径更容易办成事情,但这种行为是国家法律命令禁止的,因为它不仅造成了社会的不良风气,更使别人失去了公平的机会。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 刑法 修正案九修改后对 受贿罪 的规定,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 的。,并处 罚金 或者 没收财产 ,并处罚金,避免,在提起 公诉 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终身监禁,根据 受贿 所得数额及情节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终身监禁”在原刑法第383条中增加一款规定、 假释 ,不得 减刑 。犯第一款罪,保留使用 死刑 、受贿罪,根据情节轻重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拟三挡 刑罚 本次刑法修改对贪污受贿犯罪则相应规定三档刑罚。 (三) 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没收财产,归个人所有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四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手续费,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特别重大损失的、积极退赃,可以从轻,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即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八十二条【对犯 贪污罪 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违反国家规定,不得减刑,索取他人财物的、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犯第一款罪,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真诚悔罪、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同时新法对数额特别巨大有第二项,是受贿罪,可以从轻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八十五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犯贪污,终身监禁。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假释,以受贿论处
一、安徽刑法九受贿数额如何认定? (刑法第385条)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 受贿罪 的客观表现是什么?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 1、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2、 收受贿赂 。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三、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这一点同于 贪污罪 和 挪用公款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问题在修订后《刑法》公布后尚未作出新的司法解释前,可参考“两高”《关于执行(关于严惩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安徽省相关司法解释,安徽刑法九受贿数额较大对应是三万元,金额巨大是二十万,而金额特别巨大则是受贿金额在三百万以上。但是,如果没有达到相关标准,有其它严重情节的,也是可以按照标准认定的。对受贿罪的处罚,目前最高量刑是 死刑 ,这是为数不多的保持死刑的 罪名 。
新刑法九贪污罪量刑标准是: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等等。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 受贿罪 。 一、刑法修正案九最新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取消了 贪污罪 、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而定罪数额也就是当中“数额较大”的数额。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1997年刑法所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5000元)已不适应这种发展变化,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贪污 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包括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确定为30000元,同时对其他档次的量刑标准也作出相应调整但并不意味着三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行为就一概 不作为犯罪 处理,在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况下,数额标准调整到到10000元以上。 这是考虑到完全以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是存在缺陷的,因为数额并不是评价犯罪的唯一标准,贪污受贿罪的危害性更多体现在权钱交易中对于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因此,在贪污、受贿数额满1万元时,同时具有《解释》规定“其他较重情节”的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同样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刑法修正案九》以受贿数额从低到高,以及受贿行为对民众、政府、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作为标准进行量刑。受贿金额的多少是衡量贪污罪判罚的重要指标,所以遇到此类案件要明确受贿金额参照法律规定,即可预判量刑的大概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