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