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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23-01-14 19:04:35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相互关联和互补的,而且每一个原则的实现都是建立在正确应用其他原则的基础上的。 如果违反了一项原则,其他原则的应用也会受到影响。接下来,醉学网的小编为您介绍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1、一般原则。即刑事诉讼和其他性质的诉讼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等。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独有原则,即刑事诉讼所特有的原则。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等。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特点包括:

1、 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这些基本法律准则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思想内涵。

2、 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原则可以由法律明文规定,包括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联合国文件、某些区域性组织的文件等,也可以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之中。

3、 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 具有较普遍的指导意义。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调整全部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或主要阶段,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各诉讼参与人都应当遵守。

4、 具有法律约束力。

两者是按照其所调整的法令联系的不同所进行的区分。

民事诉讼调整民事法令联系,也就是对等主体之间的产业和人身联系。它的特点是当事人两边的对等性。民事法令调整的社会联系包含人身权和产业权两部分。人身权包含人格权和身份权;产业权包含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咱们在社会生活傍边往往会发作侵略别人权力或许权力被别人侵略的现象,比方由于谩骂对方导致侵略了别人的声誉、由于错拿了东西造成对别人物的全部权的侵略、由于没有准时交货造成了对别人预期利益的侵略、由于冒充别人商标造成对别人全部的知识产权的侵略等,这些就是民法所要调整的社会联系。咱们也往往会遇到一些需求断定的人身联系,比方两人长时间同居但没有登记是不是夫妻、当一个人逝世后怎么对其产业进行承继、多大的人咱们能够与其进行交易等等,这些也是民法的调整规模。

刑事诉讼是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追查违法的活动。他所调整的是刑事法令联系。它的当事人两边的法令地位表现出显着的不对等:一方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一方是被告人(违法嫌疑人、罪犯)。这儿触及违法的概念。全部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割裂国家、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损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略国有产业或许劳动群众集体全部的产业,侵略公民私人全部的产业,侵略公民的人身权力、民主权力和其他权力,以及其他损害社会的行为,按照法令应当受刑罚处分的,都是违法,可是情节明显细微损害不大的,不认为是违法。还有就是刑法与其他法令的联系:刑法是其他法令的保证法,当违背其他法令地行为达到必定程度的时分,国家将其规定为违法行为。差许多,举证责任不同

综上所述,以上原则在实体程序中是具有指导意义的,是国家专门机构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醉学网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醉学网的相关律师。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1)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2)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3)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4)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审判公开

(1)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2)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4)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5)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5.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6.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拓展资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六)审判公开原则。

《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二、审判公开的原则。

三、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法律分析】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法院、检察院作为整体的独立,而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我国的独立只独立于行政,不独立于立法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六)审判公开原则。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宣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辩护权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受限制是辩护的方式辩护权与犯罪种类无关辩护权与案件情况无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在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学中,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往往被称为“刑事诉讼之主义”。民国时期学者也有类似用法。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法律规范,是公安司法机关长期实践经验和优良传统的总结,反映了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基本要求,对于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首先,合理的刑事诉讼原则体系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科学化。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总结出来而为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对刑事诉讼立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完善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有利于指导立法机关合理设定公安司法机关的地位及相互关系,从而建立科学的程序机制,建立合理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其次,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还指导着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对公安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正确理解《刑事诉讼法》,提高依法办案和依法诉讼的自觉性,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正确、合法、及时进行有重大作用。总之,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与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紧密相连的,是指导人们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重要保证。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五)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刑事诉讼主要有哪些基本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刑事诉讼和其他性质的诉讼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等等,我们称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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