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师外出会诊须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