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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域名权与商标权利冲突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3-01-14 19:06:14

解决域名权利与商标权利冲突方法:借鉴互联网络名称及编码公司(ICANN)1999年颁布实施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DRP)而制定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是我国解决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案件的主要依据。该办法详细规定了争端解决机构、争议解决期限、争议解决原则以及恶意抢注的标准等具体解决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商标与域名冲突时要怎么办?

由于目前国际域名在全世界是统一注册的,因此在全世界范围内,如果一个域名被注册,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在注册相同的域名了。1996年,国内出现了大量的企业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为域名的“热潮”。从我国现有法律来看,似乎不能使之有效的解决域名和商标的冲突问题,也在“摸着石头过河”,不断积累经验,欲同世界各国合作,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

如何解决域名权与商标权利冲突的问题

1、结合国际法规,域名与商标不能存在二者之间扩展的外延性。

商标的相关权力应由商标权人占有和使用,域名的相关权力则由域名注册人占有和使用。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两种截然不同的规则。两种标识所标志的主题是不同的,自然不能将适用于一种标识的制度适用于另一标识。不能因为你是商标权人,就一定应当把你的权利扩延到域名权利,反之亦然。笔者认为,对于域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我国也是如此而对于商标,则不能因为网络的兴起,就全盘推翻现有的制度,也不能否定整体管理机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区分界定“恶意”与“非恶意”的界限,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如前所述,区分“恶意”与“非恶意”应谨慎对之,综合考虑商标注册人和域名注册人正当权益。妥善把握“在后注册域名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和“在后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域名的冲突”中的实质,才能得当处理冲突。同时笔者认为,一个域名和一个商标相同,只要先注册人按程序申请,并且是在“非恶意”的情形下注册和使用该域名或商标,就不应当属于侵权。因为他遵循了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下最基本的原则——既诚实信用原则,现阶段对于域名注册虽然没有在法条中列明此原则,笔者个人认为,也必然会成为网络空间的基本原则之一。那么域名注册人、商标注册人若恶意注册或使用,必然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必然会构成侵权。

3、建立民事责任承担原则。

就此,我们从“在后注册域名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角度来谈责任承担问题。如果域名注册人使用该网站进行损害商标权人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某网络的中文域名与某产品的商标名称相同,其虽经合法注册,但其从事宣传、介绍、销售与在先拥有商标权人的同类产品的活动。这种行为足以使公众造成一定的混乱,误认为该网站上的商品与商标的权利人有一定的联系。或者其他有恶意损害该商标形象的行为等。所以类似这种情况的出现,即使商标并非“驰名”,其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一样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譬如,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禁止用户的不正当的商业使用。反之对于“在后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域名的冲突”的情形亦然如此。

4、例外原则

在传统的商标制度中,有一项特殊的制度,就是驰名制度,其比一般商标的保护更有力一些。对驰名商标,要求该商标不能被用在任何可能导致“误认为”的商品或服务上。鉴于此种情况,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似乎就可以延伸至域名领域。例如在2000年6月荷兰的“宜家”与北京国网公司域名纠纷案中,荷兰的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拥有的“宜家”品牌,不仅在国际上声誉非常高,而且将”IKEA”这一品牌在中国也注册了商标。最后法官除了使用国内现有法律外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首次引用了国际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条列,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该域名

④。从而可见驰名商标的优越性。

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怎么解决

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办法

域名和商标存在诸多差异

域名是为了替代不易识别和记忆的数字地址(IP地址)而设计的一种形象化的标识,其与IP地址一一对应,每台主机的IP地址是唯一的,这就决定了域名具有唯一性,而且在全球范围内域名具有绝对排他性。与此不同,商标权仅在同一地域、同一商品类别范围内具有唯一性,因此,同一商标在不同地域范围内或不同商品类别上可以有多个权利主体。

域名和商标在排他性上存在不同。例如,熊猫这一商标,可以被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在电视上注册,同时也被其它公司在烟花上注册为商标。此时,如果多个商标权权利主体均申请与该商标完全相同的域名注册,就会因为域名的绝对排他性造成权利冲突。

由此可见极其相似的域名可以属于不同权利主体,但当这些域名持有人都将域名转化为商标注册或使用时,在先进行了商标注册的权利主体基于商标相似性禁止特征,有权禁止他人将与其相似的域名进行商标注册或使用。

同时,二者禁止范围不同。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类别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而域名持有人仅有权禁止他人注册或使用与其所持有的域名完全相同的域名。

此外,二者命名规则不同。商标构成要素多样,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而域名一般由数字、字母组成。那么,商标权人要想将其商标注册为域名,通常要进行一定的转化,或者将文字商标转化为拼音或缩写,这样有可能造成不同商标转化之后形成完全相同的域名,从而影响申请域名注册。

如何解决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

在我国颁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部门规章之前,对于域名抢注等行为均作为商标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但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该类型的权利冲突案件发生频率越来越高,而且案件专业性、复杂性越来越强。传统意义上的权利冲突解决模式已经很难满足实践需求。

其中借鉴互联网络名称及编码公司(ICANN)1999年颁布实施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DRP)而制定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是我国解决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案件的主要依据。该办法详细规定了争端解决机构、争议解决期限、争议解决原则以及恶意抢注的标准等具体解决细则。

对此,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颁布了一系列规章,着力解决域名相关的争议,

借鉴UDRP相关规则,我国现有的域名争议解决规则可以逐步完善,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予以解决。

首先,尽快明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法律地位,制定域名争议解决方面相关法律。

目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地位不明确带来了很多具体问题,如域名争议案件的管辖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与部门规章之间存在规定不一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而《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却规定,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可以就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解决这一矛盾前提是要明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法律地位,按照法律适用冲突解决原则解决这一问题。

其次,设定域名注册前的公告和异议程序,对域名和商标权利冲突采取事前预防措施。目前,我国对域名注册采取形式审查或不审查原则,只要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在全球范围内没有相同的域名,即可注册。而注册后因持有或使用域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域名持有者承担责任。

这种事后救济形式无法从源头上减少域名和商标权利冲突现象,建议设定域名注册公告和异议程序,加强事前预防。域名注册机构初步审查注册申请后,对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初步审定并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

再次,应畅通域名和商标权利冲突的司法解决途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从法律效力而言,属于部门规章,其着眼于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域名争议,由于行政程序不具有纠纷解决终局性,因此域名争议解决应当完善相关司法程序,同时也能更好地救济权利人合法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及第5条明确规定了域名和商标权利冲突的认定标准。这有利于规制域名抢注行为,平衡域名持有人和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解决方法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解决方法

企业名称权纠纷与商标权冲突主要体现在将与他人企业名称冲突的字号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误解的。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解决方法,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包括:

1、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注册商标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2、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这就引起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使国家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发生冲突。

(一)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标识的保护均以授权为基础,给予其特定的保护范围。当权利越界产生冲突时,在先使用是法律的思路。如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此外,基于专门法对于商业标识的保护具有局限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商业标识的保护提供了相应补充,以排除非道德性竞争手段的方式,通过审查和回应当事人的诉求为商业行为设限。不过,当各持商业标识的冲突双方都具有一定合法性时,且在先使用不足以达成合理性,则需要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应条款,对知识产权权利进行更加完善的保护。

如何解决域名权与商标权利冲突的问题

(二)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模式

商标权首先要保护的是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将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公众产生误认,系将企业字号作为商标进行使用,突破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当前,关于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利出现冲突时,主要有3种解决途径:

1、企业字号与在先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为企业字号的商标性使用,属于商标侵权的规制范围。要构成此类商标侵权,其要件为:被侵权的在先商标为已注册商标企业字号采用与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2、企业字号与在先注册商标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虽未突出使用,但足以产生混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范围。要构成此类不正当竞争,其要件为:在先他人已注册商标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企业字号与该商标相同其使用足以产生混淆。

3、在《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意见》中,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指明了超出以上两种方式的处理意见,如果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而当事人不具有恶意,不能简单认定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把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考虑在内,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

因此,企业名称与商标产生的权利冲突,应由何种法律进行保护,由于牵涉到对不同权利主体、权益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方式,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考量。

(三)与老字号相关的商标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解决

通常对商业标识使用顺序即在先权利的追溯,在我国的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的制度框架内,是相对容易确定的。然而冲突一旦涉及老字号,便以在先使用为最重要的权利来源依据的做法则不一定合理,还需追溯冲突各方的使用历史。

其特点在于,确定主观恶意的法律事实因素在考量权衡中占比下降,而在评估被诉行为主体的客观行为表现时,将在纵向时间线上把评价范围进行扩展,进而以历史为被诉主体的行为抗辩,使推断转向对权利来源合理性的支持,最终排除被诉行为的恶意。恶意地排除将使得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再成立,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仍需结合个案认定。如在混淆已产生的状况下,司法机关就肩负着使商业标识的使用尽量避免混淆的责任。

域名纠纷主要有哪些类型,如何解决域名纠纷?

 一、域名争议的纠纷方式

1、域名抢注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CN/中文域名争议。

作为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所指定的世界四家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一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依据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解决诸如.COM、ORG、NET等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2、通用网址抢注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通用网址争议。

3、无线网址抢注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无线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无线网址争议。

4、短信网址抢注

作为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授权的短信网址争议机构,依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由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短信网址争议。

二、域名争议的解决办法

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1、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4、其他恶意的情形。

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1、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2、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3、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如何解决域名权与商标权利冲突的问题

投诉人针对同一被投诉人的多个域名提出争议的,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可以请求争议解决机构将多个争议合并为一个争议案件,由同一个专家组处理。是否合并处理,由专家组决定。

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之前,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认为专家组成员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要求专家回避的请求,但应当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是否回避,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除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域名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以任何身份或者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专家组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争议涉及的事实,对争议进行裁决。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者裁决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决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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