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于死刑的态度一直是采取的一种少杀慎杀的态度,对于很多的人来说我们一般都是谈到死刑就会惧怕,但是死刑的只有由最高人民法院来决定并予以核准的。那么死刑立即执行怎么处理呢?接下来就有醉学网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死刑立即执行其相关问题。
执行死刑判决,必须有执行死刑命令才能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对于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1.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2.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3.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死刑的执行方式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不会。按照刑法规定,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所以,如果是在审理期间,发现是怀孕妇女的,不能判决死刑。所以,也就不存在执行死刑的问题。
执行死刑的时候发现怀孕怎么处理?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之前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在停止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用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院长签发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经过审查核实,如果认为原判决是正确的,必须报请核准的人民法院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如果查明罪犯确实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应当在交付执行死刑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
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序如下:
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序:(一)死刑命令的签发执行死刑判决,必须有执行死刑命令才能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二)执行机关和期限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三)执行场所和方法死刑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对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四)执行的具体程序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五)执行后的处理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1、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2、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3、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死刑立即执行的具体程序: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死刑立即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执行程序: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等等。
(1)应当及时审查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2)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或者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3)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死刑立即执行 后,在场的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 执行死刑 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交付执行的法院应当通知家属。 死刑 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死刑立即执行的具体程序: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被判立即执行的,一般情况下,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