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迁出证明所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有: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非投亲的需持住房证明;城区农业户口迁出的需持迁入地街、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城区与郊区及郊区之间的户口迁出需持迁入地公安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