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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参与人的种类

发布时间:2023-01-14 19:11:25

刑事诉讼的进行就是有着不同于一般的诉讼的,其相关的诉讼参与人也就是不同于民事诉讼的,这个诉讼参与人是以公诉人以及被告为主的。下面就让醉学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刑事诉讼参与人的种类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刑事诉讼参与人的种类

诉讼参与人一般可分为两大类:

刑事诉讼参与人的种类

一是当事人;二是其他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诉讼参与人要成为当事人必须同时具备两项条件:

(1)实体条件是与案件的最终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刑事诉讼活动过程和结局的直接影响。这种影响既可以是有利影响,也可以是不利影响;这种合法权益可以是人的自由、财产、隐私,也可以是人的生命。

(2)程序条件是当事人必须在诉讼中拥有较广泛的诉讼权利,并能对诉讼过程和诉讼结局发挥比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大的影响。需要注意的是,在公诉案件中,公诉人虽然处于控诉地位,承担控诉职能,但公诉人不是当事人。公诉人参加刑事诉讼,不仅在于追究犯罪,支持公诉,而且还在于监督司法,执行法律监督职能。

一般而言,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对诉讼的启动、进展和终结起着关键的推动作用。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申请回避权。在具有法定理由时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3)控告权。对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对其人身进行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4)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向证人发问并质证,辨认物证和其他证据,并就证据发表意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和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勘验或者鉴定,互相辩论等。

(5)申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公安司法人员以及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其他诉讼参与人与诉讼结局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其参加刑事诉讼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而是在某一环节或者某一方面协助刑事诉讼的进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并不能启动诉讼程序或者对诉讼进程产生直接影响。

二、刑事诉讼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之间受理或侦查刑事案件时在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1、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主要是指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就是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具体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刑事诉讼辩护人的范围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同时,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三)辩护人的责任及诉讼地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既不从属于法院、检察院,也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诉讼参与人有哪些

1、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 诉讼参与人 。具体包括: (1)被害人。是特指在公诉案件中,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称之为自诉人。 (2)自诉人。是指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尚未被提起公诉的人。 (4)被告人。是指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包括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被提起公诉之日起称为被告人。 (5) 附带民事诉讼 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做出物质赔偿的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物质赔偿责任的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 诉讼代理人 。 综上所述,最高法针对 刑事诉讼法 公布过司法解释,其中对管辖、审判、起诉及刑事侦查等程序都做出了规定,明确犯罪发生地和嫌疑人居住地法院具备管辖权。如果涉及到多个法院,最先受理案件的优先处理。法院受理的案件是检察院移送的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 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 代理 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 证人 、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除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工作人员以外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依法享有一定的 诉讼 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刑事诉讼参与人的种类

刑事诉讼法的诉讼参与人是指哪些

一、 刑事诉讼法 的 诉讼 参与人是指哪些?

刑事诉讼 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除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工作人员以外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参与人主要包括:当事人、法定 代理 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 证人 、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依据诉讼参与人同案件的利害关系不同,可以将诉讼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类。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被告人享有以下主要诉讼权利 :

1、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

6、有权参与法庭审理,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 证据 。

7、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8、有权对 一审 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 申诉 。

二、刑事案件作出判决的时间是多久?

(一)审查期限

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 公诉 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 审理期限 。

(二)公诉案件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 死刑 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 自诉案件 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 羁押 的,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四)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 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五)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案件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刑事案件当中除司法机关的这些工作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和案件相关的,可以参与刑事诉讼的都属于诉讼参与人。但是,类似于证人和翻译人员在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当中所起到的作用,和享有的权利肯定是有差别的。刑事诉讼活动开始之后,所有的诉讼参与人都要遵守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刑事诉讼的参加主体和参与主体有哪些种类以及区别是什么?

刑事诉讼关系主体1、国家机关 :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2、当 事 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诉讼帮助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3、其他诉讼参与人 :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员。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他所以参加到诉讼中来,是因为正当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是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正是由于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特殊身份,刑事诉讼法为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以当事人地位;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一般情况下,自诉人是指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罪,尚未起诉到法院的当事人;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被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前者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提起民事诉讼的要求得到赔偿的当事人。后者是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而被起诉索赔的当事人。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都分别是哪些?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指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或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等

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就是刑事诉讼的参与人。

一般的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扮演的角色与当事人具有本质的不同,与产生当事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并不发生直接的关系,而是为了使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从而揭露犯罪而参加到诉讼中的有关人员。

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什么

刑事诉讼 参与人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受一定的 诉讼 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非司法工作人员。 刑事诉讼参与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刑事诉讼参与人的种类

(1)刑事诉讼参与人必须参加刑事诉讼活动。

(2)刑事诉讼参与人必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

(3)刑事诉讼参与人必须是非司法工作人员 。

《 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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