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是法治社会,对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也都是比较严格的,但是还是会有一些不法分子做出一些违法行为,对于不同的行为量刑的标准是不同的,那么重庆量刑标准不同罪名是怎样?下面醉学网小编为大家具体的介绍一下。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本最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处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犯罪目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确定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犯罪“数额较大”起点一千五百元标准的,在拘役五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犯罪“数额较大”起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拘役五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次数、手段、致人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抢夺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包括起点数额为一般数额50%的),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 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确定。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犯罪“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一人重伤,或者导致他人自杀,或者达到犯罪“数额较巨大”起点标准的50%,且具有第1条第3款第(3)至(10)项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次数、手段、致人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刑罚量: 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 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自杀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 具有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确定。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三十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死亡的,或者达到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第1条第3款第(3)至(10)项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次数、手段、致人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刑罚量: 抢夺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 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的刑期; 具有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具有第1条第3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构成要件事实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少刑期: 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68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68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1、量刑起点:4.5个月或者3.5年。一般情况下量刑起点是4.5个月;但是由于诈骗总金额已经超过32000元未满40000元,如果具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挥霍诈骗财物致使诈骗财物无法返还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等严重情节,量刑起点就是3.5年。
2、基准刑:若起点4.5个月,基准刑是31个月;如果起点是3.5年,基准刑也是3.5年。 在基准刑的基础上,根据各种有证据证明的量刑情节进行调节;由于律师现在未会见嫌疑人、未研究侦查卷宗,不了解各种对嫌疑人有利的量刑情节,还无法判断最终的宣告刑。 其中,多次诈骗的,会增加基准的30%以下。
醉驾 重庆处罚量刑标准是什么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 醉酒驾驶 机动车,依照《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 危险驾驶罪 定罪处罚,处 拘役 ,并处 罚金 。最高判处6个月拘役。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 交通事故 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 超载 或者 超速 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 行政处罚 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 妨害公务罪 等其他犯罪的,依照 数罪并罚 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醉驾处罚 罚金标准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而这里的罚金是需要按照《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内容进行确定的,而具体的罚金数额则是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决定罚金数额必须以犯罪情节为根据。犯罪情节是表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各种事实,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犯罪情节包括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等方面的情况。 通常情况下对醉驾罚金的处罚都是按照无限额罚金制进行的,此时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而最后确定的罚金数额往往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驾在我国处罚是很重的,但是有一部分醉驾是不进行处罚的,为了救人, 酒后驾车 是免刑处理的。大家一定要正确的人事醉驾,醉驾不但危害个人生命安全,更是危害社会。醉驾情节比较轻的情况下,只要是教育为主,严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重庆 抢劫罪 量刑标准是 抢劫 一次的,或者符合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枪支除外)、第二百六十九条构成抢劫罪情形的,在四年至六年 有期徒刑 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 的犯罪事实增加 刑罚 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一千元或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劫二次的,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 轻微伤 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增加刑期根据案情酌定。
重庆诈骗罪量刑标准,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七小条规定: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七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五万元不满七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隋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十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第2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诈骗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第2条第3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2T。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诈骗数额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诈骗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20%~2T;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在案发后主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至50%;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问题
(1)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参照第l、2、3条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2)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以既遂部分确定起点刑和基准刑的,可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V;以未遂部分确定起点刑和基准刑的,可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3)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重庆反诈骗中心已累计为群众挽损3.32亿余元
重庆市反诈骗中心举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资金返还仪式,10家企业代表和2名市民现场领回了自己被骗资金共1255万元。截至目前,反诈中心已返还群众被骗资金6200余万元。据了解,自2016年8月成立以来,重庆市反诈骗中心已累计帮助群众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32亿余元。
在处置模式上,重庆市反诈骗中心通过完善反诈系统,有效关联警情、案件、涉案账户等数据。
实现110接警平台、反诈骗中心、基层科所队之间的警情自动流转和指令上传下达,构建了由市反诈骗中心统一止付拦截、立案单位冻结返还的一体化运转模式,警情处置时间由小时级提升至分钟级。
同时,通过打通与公安部、各银行、基层办案单位的对接网络,进一步优化处置流程,完善工作机制,让资金有效拦截率提升了5个百分点。
针对犯罪分子利用POS机刷卡转移赃款的新动向,通过在银行相关系统反馈数据中挖掘潜在特点,重庆市反诈中心还创新地实现了从阻断POS机商户结算功能入手的拦截方式,涉案资金流从以前无法查询到现在仅半个小时就能全面查清,该类诈骗警情处置成功率环比上升超50%。
据统计,2018年,重庆全市公安机关共侦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5万余起,同比上升33%,抓获犯罪嫌疑人2800余名,同比上升37%,“冒充公检法”“钓鱼网站”类诈骗案件均同比下降30%以上;
共处置电信网络诈骗警情7300余起,止付资金1.89亿元,冻结资金5.19亿元,同比分别上升73%和85%。而自2016年8月反诈骗中心成立以来,已累计帮助群众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32亿余元。
重庆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资金依法、及时返还到被骗企业和群众手中,反诈中心安排专人集中梳理和甄别,对于事实清楚、权属明确的,按照《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逐批进行返还。
诈骗案件立案3个月后,受害人在接到警方通知后,可以向警方提起“资金返还”的申请。申请手续非常简便,就是填表提交,剩下的相关部门的审批流程都由警方全部办理;最长一个月时间,被止付冻结的被骗资金即可原路返回到被转出的账户中。
包括现场返还的12笔1255万元,反诈中心近期共梳理了205笔2000万余元,目前正抓紧按程序返还,确保春节前全部返还到位。
警方提醒广大企业,一定要严格规范财务转账审核制度,财务人员接到公司领导转账指令,要当面或电话核实后才决定是否进行转账。
而一旦遭遇诈骗,群众拨打110或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报案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就会立即将警情推送至反诈中心,民警会及时响应,以最快速度对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查询,及时挽回群众损失。
因此,受害人发现被骗后报警时间越早越好,而被骗被转出资金后的半小时因此被称为止付冻结的“黄金半小时”。
当发现可能被诈骗,或遭遇资金账户被异常转款,一定要在“黄金半小时”及时报警。在报警求助时,请提供有效信息,保存被诈骗的或嫌疑人要求进行资金转账汇款的银行卡号或第三方支付账号信息等有力证据,便于警方迅速查清资金流向,及时冻结止付,挽回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重庆反诈骗中心已累计为群众挽损3.32亿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