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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追回钱如何分给受害者

发布时间:2023-07-26 14:48:25

一、经侦追回钱如何分给受害者

1、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经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后追回的,应当根据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对其进行返还。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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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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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侦立案的具体办理程序是什么

1、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1)认为有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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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2、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对于经侦立案的具体情况,可以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为进行办理,特别是对于能否追回本金,在法律上是没有保证的,对于后期对犯罪分子进行调查时,如果能够追加涉案钱款的,那么才有可能拿回一定的本金,否则是难以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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